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5号
发文日期:2012-05-21 | 全文有效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5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为290729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和2009年第4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