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工业用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温地税政[2009]65号
发文日期:2009-06-12 | 全文失效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工业用房转让增值水平,市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转让工业用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其计税收入的3%征收土地增值税。原温地税政[2006]206号第四条第1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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