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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地方税务局

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0-09-30 | 全文失效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县意见的基础上,经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5.5%。

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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