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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8]6号

发文日期:2008-01-04 | 全文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纳税期限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鲁政发[1986]1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规定,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确定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继续抓好纳税服务工作

各单位要继续抓好地方小税纳税服务工作,大力推行以电子申报为主的申报方式,落实“先行申报,事后审核”的工作方法,做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完成”的“三个一”工作要求,防止出现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申报资料、申报条件、申报环节和擅自停止电子申报方式以及推诿扯皮、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涉税负担等现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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