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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9-21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预征率: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

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新建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销售新建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7%。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5%;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7%。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止。

特此公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于2022年9月20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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