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9-21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预征率: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
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新建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销售新建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7%。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5%;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7%。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止。
特此公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于2022年9月20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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