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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地税政[2010]7号

发文日期:2010-01-13 | 全文有效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予以贯彻执行。

  一、市区房地产企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发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五)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二、根据金政发[2005]50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6月1日(不含)之前已开发并签订预售合同的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房地产企业必须在2010年2月26日前使用纸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房地产企业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即2010年5月31日)前,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允许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为做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市局将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组(名单另行下达),各分局也应抽调业务骨干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宣传政策法规,负责辅导企业填写清算申报表,对清算申报表进行审核,同时做好税款的征收等工作。

  六、各分局要及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的税负率偏低,或逾期未申报并经责令限期申报后仍未申报的、以及其他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责成重新申报、列入专项评估或移送稽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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