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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0-11-18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原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出如下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表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车库、车位、店铺、别墅预征率为4%,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预征率为3.5%。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12366-2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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