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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08-30 | 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印发〈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1996]27号)的规定,现对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地税发[2005]211号)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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