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部署我市土地增值税改变纳税地点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9]309号
发文日期:1999-06-11 | 全文失效
【提示: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9月27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京政函[1998]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保证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进行准备并遵照执行:
一、资料交接程序及时间安排
1、目前按座落地对项目进行管理的专业税务所为税收资料的转出单位,改变纳税地点后对项目进行管理的专业税务所为资料的转入单位。
2、1999年7月底以前,各单位应对现有资料按项目全面整理,项目座落地与核算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座落地专业税务所分别按转入单位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资料信息传递表》(简称《传递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填写《移交项目资料清单》并与资料一同交核算地专业税务所;项目座落地与开发企业核算地在同一区县的,主管专业税务所填写《土地增值税留存项目资料信息表》(简称《信息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3、1999年8月底前,各转出单位应将《传递表》连同项目资料全部传递给转入单位,同时将《传递表》和《信息表》报市局二处一份,市局将选定时间组织各区县局进行交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各转入单位接到《传递表》和项目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整理,及时掌握开发企业和项目的详细情况,如遇有资料不全等情况,应立即与转出单位进行联系和核对,以保证本次调整纳税地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改变纳税地点后,各项目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仍应密切配合,通过市局二处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三、核算地专业税务所在完成资料交接整理后,应通知负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包括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到核算地专业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或补办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手续,逾期不前来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土地增值税项目资料清单
2、土地增值税项目资料信息传递表
3、土地增值税留存项目资料信息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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