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19号
发文日期:1999-04-30 | 全文失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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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在土地增值税开征后5年内首次转让免税,市局曾以沪地税地[1995]3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规定免税期至1998年12月底。现就该税种的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的,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转让的房地产,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适当延长免税期。
三、各单位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项目进行逐一清理和检查。对这些项目已在免税期间实现转让的部份,发现未按规定投入开发资金,或已属于再次转让房地产行为(即非首次转让),或已变更了原定的开发合同内任一项内容,或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已发生的股权转让,或超出原定的开发合同范围的房地产等,都不能享受免税期内的税收优惠,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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