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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0-08-19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 5 月 25 日下发的 《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10]53 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 〔 2010 〕 105 号)的要求,我市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 2010 年 8 月 19 日(所属期)起调整为:普通住房 2 % ,土地(委托国土局代征) 5 % ,其他类型房产 3 %。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 2010年 8 月 19 日(征收期)起调整为: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 5 % (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不低于 5 % ,房地产企业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 6 %。

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核定征收率执行:

(一)房地产企业于 2010年 5 月 25 日前(含当日)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报齐资料且主管地税机关已受理;

(二)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不动产于 2010年 5 月 25 日前(含当日)签订合同并已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三)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土地于2010年 5 月 25 日前(含当日)已取得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 《 成交确认书 》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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