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河地税发[2010]116号
发文日期:2018-05-30 | 全文失效
注释: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0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在《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地税发[2009]126号)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对各类房地产公司及其它单位、个人出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店铺取得的收入,市区按3%、各县按2.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各类房地产公司及其它单位、个人出售、转让其它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收入,全市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项目,各县区局可根据总局文件要求,遵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确定不得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
三、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局要进一步提高大力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对规范调控房地产市场、完成税收任务、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等重要作用的认识,要依托“两业”税源控管系统,进一步摸清税源状况,建立税源登记制度,不断强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跟踪与管理。
(二)各县区局要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力度,对已预征税款并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一定要进行清算,严禁出现“以预征为主、以此了之”、“求简图快”的征收管理模式。要按清算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并按季度将清算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局。
(三)各县区局要不断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房地产纳税人辅导培训班,包括对房地产企业和基层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进一步加强基层税务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征管效率。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地税发[2009]126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市局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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