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共用事项清单汽车明显偏低付款时间捆绑销售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06〕30号

发文日期:2006-05-30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照顾其合理需要,现就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二、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对于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 ...下一篇: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