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署加发〔2008〕50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 全文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和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全国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益,经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试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全国其它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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