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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

092—湘财税[2015]13号

发文日期:2015-06-19 | 全文有效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5]13号                   2015-6-19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新旧房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湘财[1995]财税字第213号)中关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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