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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信息采集

  (一)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自然人纳税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纳税人授权的税务代理人。

  (二)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

  (三)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

  三、特殊事项采集验证

  属于下列类型的特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纳税人,应实名采集身份信息: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具有较重税收失信行为的;涉及特定税收事项的;其他税务机关确定需实名认证的。

  特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和验证。

  四、实名信息验证

  (一)实名事项业务范围包括:厦门市范围内纳税人办理的全部涉税(费)、非税收入业务。

  (二)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对特定法定代表人,在纳税人办理实名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三)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办税服务厅现场验证和互联网实名验证。

  五、实名信息变更

  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涉税事项并留存记录相关信息。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二)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附件)、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七、保密义务

  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八、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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