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8-02-27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简小型微利企业涉税资料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现就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规定附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再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不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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