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8-02-26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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