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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8-02-26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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