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税费测算税收协定中个别计价法税收协定证券法避免双重征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在棉纺织和缫丝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在棉纺织和缫丝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7-11-30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棉纺织加工和缫丝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棉纱、生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棉纱和生丝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六、试点纳税人生产棉纱过程中添加非农产品原料进行混纺的,应根据混纺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棉纱的比例,计算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棉纱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棉纱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棉纱数量=混纺产品当期销售数量×混纺产品耗用棉纱的比例

        混纺产品耗用棉纱的比例=混纺产品耗用棉纱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七、试点纳税人利用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棉纱、生丝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的,应根据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比例,计算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的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数量=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该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比例

        其他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的比例=该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八、试点纳税人同时耗用自产棉纱、生丝和外购棉纱、生丝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数量=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该产品耗用棉纱、生丝的比例﹣当期外购棉纱、生丝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

        某产品耗用棉纱、生丝的比例=该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棉纱、生丝的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九、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试点纳税人生产的副产品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应当按照当期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和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十、本公告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0日

上一篇:关于答复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89号建议的函下一篇: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