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117号
发文日期:1994-04-09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国政府民用航空协议,经我国民航局批准,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于
附件:民航总局函[1994]201号《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辟法兰克福—北京—上海航线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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