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继承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71号
发文日期:1993-04-05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于1992年4月27日改为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下简称“南联盟”),该联盟共和国由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组成。南联盟已表示将继承原南斯拉夫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原南在双边关系中所签署的条约和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将此正式通报我国外交部。据此,根据对等原则,南联盟的居民可以享受1988年12月2日在北京签署的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待遇。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