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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10-01 | 全文有效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需要,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2017年开始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17年开始,调整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三、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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