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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6-05-31 | 全文有效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中规定应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按照《办法》规定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见《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优惠事项,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备案表》办理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企业应当留存税务机关签署受理意见的《备案表》电子信息。

        按照《办法》规定需要报送《备案表》并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优惠事项,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为方便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企业可选择先通过网络传送《备案表》和附送的相关资料的电子信息,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时,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的原件,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备案

        河北省内跨地区(包括跨市、跨县(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办法》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可通过网络提交。

        三、留存备查资料的要求

        为减轻办税负担,企业的留存备查资料按《办法》规定执行,河北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河北省国税局

河北省地税局

2016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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