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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6-05-11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现对我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我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由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调整为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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