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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6-04-29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18年6月15日,此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企业所得税属于重庆市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含二级分支机构),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不延期,即截止日期仍为2016年5月31日。

        二、对总机构在外省市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在渝二级分支机构,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延迟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该二级分支机构可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截止时间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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