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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6-05-11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宁夏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范围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宁夏电信运营商。

        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三、上述电信运营商,自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之日起,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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