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 〔2001〕 17号
发文日期:2001-02-15 | 全文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0年4月7日和2000年5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9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0年6月11日生效,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以后通过源泉扣缴支付或抵免的预提税,以及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他所得的税收。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33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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