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16]8号
发文日期:2016-02-26 |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辽水合〔20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省水利厅同意,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纳费人从3月征期开始按月进行申报。
二、纳费人应补交2016年1月1日至3月1日应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2016年4月18日前不予加征滞纳金和处罚。
三、为解决恢复征收过渡期的问题,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有关征收和稽查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执行。
四、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汇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恢复征收的情况,同本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做好对纳费人的宣传工作。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
辽水合〔2016〕4号
2016.2.4
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地税局:
依据《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延长减缓征收期限的通知》(辽财非〔2014〕498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缓征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68次常务会议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请各市县相关单位和部门遵照《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及其《实施细则》(辽水合〔2012〕5号)规定的征收方式和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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