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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4-12-30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现对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单车定额征收方式

  对我市境内从事运营的个体出租车和出租车公司管理的出租车,取消单车定额征税方式。

  二、出租汽车公司计税依据的确定

  出租汽车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其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

  三、出租汽车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出租汽车公司的收入包括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企业转让“出租汽车证照有偿使用中标凭证”(以下简称“标书”)的收入并入企业总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定额征收6,000元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企业出租标书过程中,因帮助承租方购买新车而取得的收入,可根据出租车使用年限平均分摊到各年收入额中。对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的企业,对企业购买的标书,可根据双方的购买协议书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现有标书的相关资料。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除郊县区域性经营企业应税所得率定为8%之外,其它企业应税所得率定为10%

  四、出租汽车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查实征收方式,对挂靠、承包、租赁等各种形式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运营的个体出租车,若未达起征点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标书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计算出的税额达不到6,000元的,按6,000元收取,对计算出的税额超过6,000元的,按计算出的税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从2015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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