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广告性质收入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35号
发文日期:2015-03-11 | 全文有效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明确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广告性质收入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四稽发[201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及其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的规定,对该公司收取的属于广告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收入,应该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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