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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5-09-18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511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补发工资按本公告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23号)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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