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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5]325号

发文日期:2015-09-02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定外贸增长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span="">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5440号),对充分发挥出口退税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现转发各市,并就以下工作事项补充强调如下:

 

  一、严格落实出口退(免)税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退税规范》)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省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工作要求和省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积极举措,抓好落实,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期,省局通过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分析和对部分市地落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各市在落实工作中还存在部分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一类出口企业超过2个工作日未办结退税业务、非一类出口企业超过20个工作日未办结业务、个别地市没有及时进行出口企业分类评定动态调整或没有将调整结果及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维护。为此,省局对有关要求再次进行重申,各市应严格按照总局相关要求认真抓好自查,并抓好落实。

 

  1、对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正式申报的退(免)税,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2、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

 

  3、出口企业分类评定工作应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凡发生《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进行动态调整(且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维护)。

 

  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做好日常退税管理工作和加快退税进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放审批权的县(市、区)局的工作指导,尽快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质效,同时采取督导、交叉会审等方式,及时发现解决基层问题,确保审批权下放后退税进度不断提高。省局在前期对部分地市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将对各市工作落实情况进一步进行专项督查。

 

  二、大力扶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兴业态,优先保障退税

 

  去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退税政策,各市要认真研究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增加政策执行的预见性和敏感性,确保国家各项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加大对新型贸易方式的调研力度,及时解决新型贸易方式在退税管理方面的问题,确保新型贸易方式的退税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利用政策积极引导企业扩大对外服务,鼓励服务出口,大力促进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认真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外贸新兴业态发展,对企业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尽早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外贸新兴业态企业,优先保障退税。

 

  三、积极探索“互联网+出口退税”的服务措施,进一步拓展出口退税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以实实在在的服务措施,为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相关业务提供便利。一是在向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的基础上,在出口企业比较集中地区的办税服务厅可设立专门的退税绿色通道,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申报服务。二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搭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平台,实现出口企业凭应退未收税款简便高效办理贷款的新途径,破解出口企业融资困难,缓解出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问题,支持企业外贸发展。三是积极探索“互联网+出口退税”的新兴服务措施,借助网络等新兴媒体拓展出口退税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经省局同意立项,潍坊市局开发的“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软件实现了纳税人网上申报、税务机关自动预审反馈、退税提醒信息和退税政策的发布等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办税途径和政策、提醒发布渠道。目前,平台已经开发完毕在潍坊市进行了试点,并将于近期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优化完善后在全省进行应用推广。平台的推广应用,省局将进行专项工作部署,各市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丰富、扩展相关服务功能和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严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各市在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97号)对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补充了出口企业预警指标,新增了供货企业预警指标,明确了核查的流程和工作标准。省局目前正在研究建立新的预警指标体系,在此之前,各市可按照税总发〔201597号文件所列预警指标,积极探索、加强本地的预警评估工作,并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在研究、部署全省预警评估工作时对各市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吸收并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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