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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5-04-09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和办理报验登记需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并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区域范围

  济南市市辖区域内,跨区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开具《外管证》和办理报验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前期先在高新、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和长清7个区范围内推行,逐步扩围至其他县()

  对外省和省内其他市、县来我市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需要去外省和省内其他地市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此范围。

  二、调整事项

  将目前需要纳税人提供两份纸质资料,往返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两次以上才可以完成相关涉税事项,调整为“往返税务机关一次,报送一次资料”即可完成相关涉税事项。即:在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开具《外管证》的同时,不需要再前往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同期完成到劳务发生地的报验登记;在纳税人到劳务发生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和缴销发票办理注销报验登记的同时,不需要前往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同期完成《外管证》的核销。

  今后结合“同城通办”业务的开展,《外管证》开具和报验登记环节,纳税人可以不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就近到任一办税服务厅报送一次资料,在一个窗口可同时办理《外管证》开具和报验登记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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