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3]2407号
发文日期:2013-11-12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管委会,市国税局各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等文件,明确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现就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于上述试点政策公布较晚,中关村空间规划布局调整等原因,为全面落实相关政策,经商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示范区内企业可于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610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2012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税收政策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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