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芝麻酱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国税[2012]
发文日期:2012-10-08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企业的申请, 对我市芝麻酱(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为1.236(吨)。
自2012年7月1日起,凡我市芝麻酱生产企业按照上述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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