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湘财税[2011]92号
发文日期:2011-12-20 | 全文有效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28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其中,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缴纳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并更大范围惠及民生,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国家规定幅度的上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时间
1、上述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鉴于我省现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和按期缴纳的营业税起征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5000元已达到财政部65号令规定的下限,决定该两项起征点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止。
3、鉴于我省现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和按次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均未达到财政部65号令规定的下限,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或营业额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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