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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2-02-20 | 全文有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税源监控和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现就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普通发票和税控收款机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国税通用手工发票,全面推行机具开票 

 

  (一)从201241日起,停止发放国税通用手工发票(不包括专门的报刊征订发行手工发票和收购手工发票),纳税人原领用的通用手工发票应在20126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二)需要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可购置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 

 

  二、扩大税务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对核定为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发票的除可购置税控收款机自行开具发票外,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个体工商户当月代开销售额超过起征点时,对当月应税销售额全额征收税款。 

 

  三、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委托代开管理 

 

  (一)委托代开代征应由县级国税机关按规定与受托代开代征单位签订协议后实施。 

 

  (二)受托代开代征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仅限于非固定业户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开具发票时按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征税。 

 

  (三)受托代开代征单位应使用国税部门认可的税控器具或开票系统开具发票,代开的普通发票必须是国税部门专门印制的委托代开发票。 

 

  (四)纳税人到受托代开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身份证明、说明开票业务真实性的相关书面证明。 

 

  本公告自2012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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