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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矽砂资源税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1-07 | 全文有效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矽砂资源税问题的公告

 现对我省矿泉水、地热水、矽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资源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开采天然地下水,经过消毒、杀菌、包装等工序生产销售或自用的矿泉水,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单位税额暂定为 1 元/吨。

 

二、在我省境内开采地热水资源(俗称“温泉”),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三、矽砂亦称硅砂,其主要化学成分是二氧化硅,含硅量在96%左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3号公告)中对石英砂税目的解释,矽砂应归属石英砂税目范围,适用税额标准为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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