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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操作规程》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1-07-01 | 全文有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现将《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操作规程》予以发布,从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增值税纳税义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受理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的业务。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及其他各类增值税税务认定资格注销手续,并进行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注销按《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各类增值税税务认定资格主要是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类和审批类相关税务认定资格。

 

    第五条  纳税人有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应一并进行消费税清算。

 

    第六条  清算期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期超过3年的,清算期限为3年;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期不到3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清算期;纳税人在清算期间经过税务稽查的,清算期从最后一次税务稽查的检查所属期限的截止日期起,到申请注销登记之日止。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清算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组织,税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在清算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或骗税嫌疑等情形的,应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受理当日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作“注销登记”案源处理,发送到税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60天内完成清算工作,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税收清算表》(附件一),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附件二)“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栏和“检查情况”栏签署意见,同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签署清算意见。

 

    第十条  清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含视同销售)、混合销售行为、价外费用等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是否按规定申报;

 

    (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各类扣税凭证是否按规定取得,申报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取得返利、折让等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三)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四)通过实地盘存,查看纳税人存货账、表、实物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清算过程中督促纳税人作废防伪税控系统空白发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税政部门协调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处理清算期间抄报税和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清算完毕后,在2个工作日内督促纳税人进行注销报税;注销报税完成后,在《防伪税控企业注销、两卡收缴情况登记表》(附件三)签署意见;将《防伪税控企业注销、两卡收缴情况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办税服务厅并督促纳税人将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实物交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收到《防伪税控企业注销、两卡收缴情况登记表》、金税卡、IC卡实物后,在《防伪税控企业注销、两卡收缴情况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传递给税政部门;根据前期已办理发票缴销情况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发票情况”栏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税政部门收到《防伪税控企业注销、两卡收缴情况登记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防伪税控发行岗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该纳税人进行注销发行,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防伪税控资格注销,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注销纳税人防伪税控资格资料后,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附件四),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综合征管软件,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税收清算表》一并传递给税政部门。

 

    第十六条  税政部门收到《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税收清算表》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传递分管税政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分管税政部门领导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税收清算表》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终审,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上签署终审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税政部门。

 

    第十八条  税政部门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传递办税服务厅,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税收清算表》

    附件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附件三:《防伪税控企业注销、两卡收缴情况登记表》

    附件四:《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附件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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