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2-01-20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予以公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本规程“基础数据清理”的有关要求,对目前所有企业所得税征管户的基础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打下坚实基础。省局将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数据清理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是指国税机关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和内容进行的涉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国税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四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五条 省级以下各级国税机关的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从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各市、州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具体实施。
第七条 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包括税收政策调研、基础数据清理、政策宣传培训、特殊事项受理、申报受理审核、后续台账管理、汇缴数据处理、工作总结报告、档案资料管理九个环节。
第八条 税收政策调研。
县、区级国税机关应分行业、分类型对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对汇算清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州级国税机关在1月10日前,收集、汇总各县、区级国税机关调研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适时发布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第九条 基础数据清理。
县、区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所得税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等有关部门,对新办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清理。清理后确保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CTAIS)相关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对基础数据集中清理发现的问题,无法通过CTAIS相关模块处理的,由县、区级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汇总后,按程序通过省局运行维护软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上报省局处理。
一、税务登记信息。税源管理部门对CTAIS中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数、注册资本总额、分支机构信息、外资企业投资方信息,进行逐户逐项逻辑性审查,发现信息不全不准的,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报表资料或实地调查情况在CTAIS相应模块进行维护。
税务登记基本信息清理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申报的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在【变更登记】模块中维护,如涉及税务登记证相关内容的,还需重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发现属于录入错误的,告知办税服务厅直接在相应模块进行更正。税务登记信息核查维护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2月底以前完成。
二、汇总(合并)纳税信息。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总分支机构户籍信息、省局税收监控平台(汇总纳税部分)提示信息及CTAIS中企业税务登记基本信息“机构类型”填列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与CTAIS中“2008年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中已进行维护了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比对,发现未在该模块中维护的,应及时维护。
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应在纳税所属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三、税种登记信息。根据日常征管中掌握的信息,与CTAIS中“税种登记信息查询”检索出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登记户进行比对,找出非国税征管户,取消其所得税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清理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在CTAIS相关模块进行维护。
四、企业经营状态信息。对开业、待注销、非正常等状态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依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户认定:税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办税服务厅负责实施非正常户认定维护。
企业正常注销:对依法完成清算申报,结清税款的,由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非正常注销:对非正常户达到注销条件的,由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经营状态(符合条件的非正常户认定和企业注销)信息维护应在纳税所属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条 政策宣传培训。
一、县、区级国税机关应当利用税务网站、报刊、电视等各类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厅窗口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组织准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的宣传辅导材料,备齐各种汇算清缴中所需的软件和相关表、证、单、书,方便纳税人领取。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3月底前,负责对纳税人开展政策和年度纳税申报辅导。辅导的重点对象是新办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新从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企业财务人员。
四、县、区级国税机关应于3月15日前,负责对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宣传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各类涉税事项办理程序、时间要求;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调整;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以及其它需要宣传辅导的内容,对税务人员培训还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表》填写等。
第十一条 特殊事项受理。
纳税人涉及资产损失、税收优惠事项的,应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省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省局公告2011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原则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申报、申请、备案等事项,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所得税部门应及时受理、审核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审核。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可采取网络、数据电文等方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纸质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关联企业信息报表、附列资料等。
一、年度纳税申报受理,由办税服务厅负责。
(一)受理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二)对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还应当受理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预缴税情况表。
(三)对不参加汇算清缴的省内分支机构纳税人,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公告)受理。
(四)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
(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受理资料表》(附表1)相关内容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对符合年度申报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企业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受理意见并签章,交一份给企业留存备查,导入电子数据。对于提示错误信息不能导入的,不得强行导入电子数据。
对资料不齐全或导入电子数据报错如预缴税款不一致、弥补亏损金额不符、特殊事项未及时处理等属于纳税人填报错误的,受理人员将原申报资料退回企业,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相关资料、补正期限及相关原因。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改正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非纳税人填报原因的,应受理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按照综合征管系统V2.0数据维护流程通过省局运行维护软件逐级审核上报省局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六)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受理资料表》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
(七)税源管理部门从5月1日起,每5个工作日查询统计已申报、未申报信息,并对应申报、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提醒。
二、年度纳税申报审核,由税源管理部门和所得税管理部门分别负责。
(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审核:县、区级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在5月31日前,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导入涉税通软件,审核企业基本情况,具体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注册资本总额、查帐征收企业类型、核定征收核定方式、外资企业的投资方信息、汇总(合并)纳税(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重点审核所属行业、征收类型、汇总(合并)纳税方式及外资企业的投资方信息等。
审核发现的问题,由税源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税服务厅对CTAIS信息予以更正后,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将更正后的单户信息导入涉税通,确保CTAIS、涉税通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2.申报数据审核:在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内容的完整性、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表》(附表2,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审核项目),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3)税收优惠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备案或附报相关资料;
(4)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了申报;
(5)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对汇算清缴期间审核发现问题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及时补充资料或更正申报;企业未按规定改正的或者在5月31日后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转入纳税评估或稽查。
(二)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以下内容:
县、区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从5月1日起,应每5个工作日把企业申报电子数据导入涉税通软件,再次审核企业基本情况和申报数据。
对发现企业基本情况有问题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税源管理部门对CTAIS 数据进行处理,并将更正情况重新分户导入涉税通,确保CTAIS、涉税通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各地也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后续台账管理。
审核完毕后,税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登记台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汇缴数据处理。
一、市、州和县、区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应于5月31日后运用涉税通系统中生成的各类汇总表,就表中相关数据展开审核和分析。
(一)分析户籍情况:税务登记正常、非正常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分析行业情况:分行业、分规模户数;分析零申报情况:零申报户数占汇算清缴的比重;分析比较情况:分别分析户籍、行业、零申报与上年度比较情况。
(二)分析盈利情况: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应纳税额、实际应纳税额情况;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纳税排名前30名的情况;重点企业收入增减、利润总额变化情况。
(三)分析亏损情况:分行业、分规模分析亏损面、亏损额,重点分析亏损额度比较大的情况。
(四)分析外资企业情况:税务登记户数、开业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分析总体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整体情况,前30户重点企业收入增减、利润变化情况。
(五)分析税收优惠情况:涉及税收优惠企业户数、优惠金额变化情况。
(六)分析行业汇总情况:20个行业中重点行业的营业收入、成本、利润总额、减免税额及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增减变动情况;20个行业大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毛利率、实际税负率增减变动情况。
(七)分析其他指标情况:预缴率、补税率、退税率、销售(营业)利润率、亏损率、毛利率、成本利润率、实际税负率、名义税负率、营业利润税负率。
二、县、区级国家税务局数据分析应在6月20日前完成,并将相关分析书面上报;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应在6月30前,结合上报资料,审核分析。审核、分析中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县、区级国税机关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三、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应适时在税务系统内对本辖区内的行业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成本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指标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工作总结上报。
(一)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区级国税机关应将汇算清缴工作电子数据在6月10前、工作总结等纸质资料6月20前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市、州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6月30前将汇算清缴电子数据和工作总结等纸质资料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4.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包括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5.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6.其他需要上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并归档,档案资料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纸质资料包括申报资料和管理资料。
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存储户管档案。户管档案资料包括:申报表、财务报表、关联企业信息报表及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调研、宣传、培训、审核、分析、总结等各类报表资料,整理成汇算清缴专项档案;对本级汇算清缴电子数据要进行本地和异地双备份存储,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
第十七条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结果,开展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由市、州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县、区级国税机关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实施两级考核,即省国家税务局对市、州级国家税务局的考核;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对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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