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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3]85号

发文日期:2013-06-07 | 全文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交通局:

  为加强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地方税务、交通部门合作,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交通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

  公路建设工程信息: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投资额。

  ()地税部门向交通部门提供的信息

  从交通部门获取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等。

 

  二、信息共享的时限

  ()公路建设工程信息由交通部门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传递。

  ()交通部门涉税信息的税收贡献情况由地方税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交通部门传递。

 

  三、信息共享的方式

  省地方税务局和省交通厅在省级层面实现涉税信息交换,并将联合开发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完成前,按照共享内容及时限分别将本系统的共享信息打包(表样见附件)以电子邮件、光盘等介质方式实现人工信息交换。

  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交通局协商进行信息交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搭建专门的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涉税信息的在线实时传递。条件暂不具备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光盘等介质实现人工信息交换。

 

 

  四、信息共享的工作流程

  共享平台开发完成后,由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联合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在平台开发完成前,暂按以下流程开展信息交换:

  ()在规定期限内,交通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分别将本系统数据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光盘等介质相互传递。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信息共享的人员接收到交通部门发送的信息后,与本单位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形成差异数据清单,层层下发到基层单位核实处理。

  ()地方税务部门基层单位接收到上级下发的差异数据清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基层核实反馈情况将从交通部门获取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同级交通部门。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地方税务、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信息不得向地方税务部门、交通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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