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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3-11-05 | 全文有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聘用非全日制用工,采取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规定,可以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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