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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片开发土地分块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2]161号

发文日期:2012-04-05 | 全文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有关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浦地税发[20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出让方式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工程投资等开发后,再分块转让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涉及成本未确定等原因,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可先以该公司转让该土地开发项目所取得的销(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3%的预征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具体清算事项由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你局应将该公司成片开发土地的项目,列入房地产项目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并及时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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