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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05-03 | 全文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本法规自20128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对我省契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全省实施“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的最长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1261日起实施。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应于715日前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于830日前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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