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公司2013年技改,购进部分节能节水及环保设备,投入使用两年未做备案,后续可否享受设备抵免税收优惠?

2017-01-05分类: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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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A公司2013年技改,购进部分节能节水及环保设备,投入使用两年未做备案,后续可否享受设备抵免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事务所意见

A公司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实际使用年度未备案享受设备抵免税收优惠的,自实际使用年度开始计算5个纳税年度内,均可补充备案并享受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8〕48号文件从未要求企业必须在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年度备案并开始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即使企业在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当年未备案,后续年度(自实际使用年度开始计算5个纳税年度内)也不能剥夺企业享受设备抵免税收优惠的权利。

  建议

  实际使用年度未备案享受设备抵免税收优惠的,自实际使用年度开始计算5个纳税年度内,补充备案并享受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该是法规所不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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