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企将房屋无偿划转到市直机关单位是否需要缴税?
问题:A公司是由地方国资委出资成立的一家国有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市政府的文件将其名下的一栋房产无偿划转至市直机关单位作为办公使用,请问该无偿划转房屋的行为会涉及哪些税费?是否有免税的相关政策?
1. 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无偿转让不动产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除非符合资产重组条件(即划转时一并转移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计税方式:按公允价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适用税率一般为9%(不动产)。
免税情形:若划转属于政府行政性调整行为,需要充分的政府性的相关批复文件,到主管税务局办理非应税事项认定,若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可按非税事项处理。
2. 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仅对“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税,无偿划转通常不属于应税范围。
免税依据:若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调整(如政府主导的行政性划转),或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不征收”情形,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3. 契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8〕17号文,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资部门行政性划转的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计税方式:若不符合免税条件,契税税率为3%-5%(按评估价计算)。
4.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资产所有权属变更需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但若划入资产属于政府指定专项用途且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计税方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
5. 印花税
政策依据: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政府机关作为划入方通常免税,但国有企业作为划出方仍需缴纳。
6. 实务操作建议
文件备案:确保划转行为有明确的政府批文或行政文件支持,以符合“行政性调整”定义。
公允价值评估:若需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资产公允价值。
税务机关沟通:由于地方政策执行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适用性。
文章来源:峻清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