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按年加计5%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很多人在算土地增值税时都会卡住:转让旧房时,按年加计5%的扣除基数,到底用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答案是:分三种情况。核心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
第一种:营改增前的旧房(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如果手里拿的是营业税发票,按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作为基数。通俗说:发票上写多少,就按多少来每年加计5%。营业税本身不扣除。
第二种:营改增后取得,但拿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作为基数。普票上的总金额(含税)就是你的购房成本,直接用这个数每年加计5%。
第三种:营改增后取得,拿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基数。举个例子:专票价税合计113万,其中不含税金额100万,税额13万。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或简易计税,这13万不能抵扣,那加计基数就是100万+13万=113万(实际等于含税价);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13万,那基数就是100万(不含税价)。核心原则:实际没抵扣的增值税,可以计入成本基数;已抵扣的,不能重复算。
关于“每年”怎么算?从购房发票日期起,到卖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算1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也算1年;不满6个月的不算。比如持有3年零8个月,算4年;持有3年零4个月,算3年。
重要提醒:契税不能加计。买房时交的契税,只要有完税凭证,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但绝对不能作为加计5%的基数。很多人误把契税加进去算,那是错的。
一句话总结:营业税发票→ 按发票金额(含营业税);增值税普票→ 按价税合计金额;增值税专票→ 按不含税金额 +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文章来源:钟燕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