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应何时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日,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该规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契税。那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应该怎么确定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现行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可以参照23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视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主管部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的当日,纳税人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税款。
文章来源:财税思享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