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实务中,因司法拍卖流拍最终以房抵债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转让方应当缴纳税款,或因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导致受让方处置后续资产时,无法凭借合规票据作为增值税抵扣、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从而需要承担巨额税负。甚至出现转让方宁愿接受税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处罚,也躺平、摆烂不向受让方开具发票情形,即便双方属同一地区税务机关管辖,税收征管也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无法威慑强制要求转让方开票,另一方面无明确依据可以将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作为有效凭证时,对受让方的再转让行为,既不能核定,又无法以受让方实际支出作为扣除依据,各地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以下收集整理明确生效法院判决、裁定可以作为合规支出凭证依据的税务答复或规范性文件,供各方参考。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对房产开发公司烂尾楼项目进行破产清算,应付的建筑工程款因款未付,未取得建筑业发票,但有法院破产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文书,请问这种情况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以扣除建筑成本?债权确认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凭据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注:《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海南省税务局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现行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四、关于司法确权或行政确权取得的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问题经法院裁定(判决)取得的房地产,再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根据法院裁定(判决)书确定的金额,确认房地产的购置成本。 经行政确权取得的房地产,受让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和契税、印花税完税证明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的,由于转让方的原因,受让方未取得房地产的购置发票,受让方再转让该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根据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契税、印花税完税证明和行政确权通知书,确认房地产的购置成本。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第十一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涉税行为应当开具发票的,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通过购买或接受投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契税完税凭证可视同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开具范围,以合同(协议)、收据、收款证明等相关材料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六)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江苏省税务局 问:司法拍卖取得的房地产,买受方无法取得发票但是持有契税完税凭证,再转让时,税务机关是否可将契税完税凭证上的计税依据视同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加计5%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司法拍卖取得的房地产往往是依据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法取得发票。 经请示总局,总局答复:司法拍卖取得的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买受方无法取得发票但是持有契税完税凭证的,可参照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按契税完税证上的计税依据每年加计5%计算土地增值税。 因此,司法拍卖取得的房地产,买受方无法取得发票但是持有契税完税凭证,再转让时,税务机关可将契税完税凭证上的计税依据视同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加计5%计算土地增值税。 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应当真实发生,且合法、相关。 (二)扣除项目所归集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文件支付给第三方单位和个人的,以政府相关部门文件为合法有效凭证,若属于发票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发票开具范围,还应当取得发票。 4.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开具范围,以合同(协议)、收据、收款证明等相关材料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5.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6.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