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安置,土增清算为什么"一边认收入、一边又扣成本"?
做旧改、城更项目的财务,十有八九在清算时栽过同一个坑:那批回迁安置房,到底算不算收入?拆迁补偿费又怎么扣?
有人图省事,安置房直接不认收入,想着"反正没收到钱";有人更慌,怕视同销售凭空多出来一大笔税。其实这事儿有明规矩,先把结论撂这儿:
用本项目商品房安置回迁户,安置房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同一笔金额同时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扣除。货币补偿凭合法有效凭据直接计入拆迁补偿费,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实物安置是"左手认收入、右手扣成本",基础收入与基础成本金额对等;但拆迁补偿费还会衍生加计扣除、开发费用,实务增值额并非绝对完全对冲,扣除项目做大后,增值率被压低,对普通住宅那根 20% 免税线是有利的。
下面把规则、算账、落地一步步讲透。
第一关:先把三种安置方式认清楚
拆迁安置的土增处理分三种,规则不一样:

提示:上表仅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口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与土增存在差异,不可直接照搬。
三种里最容易出事的是第一种,因为牵扯"视同销售"。
核心规则:安置房"视同销售",但钱又回到成本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回迁安置这么处理:
用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确认收入,同时把这笔金额确认为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开发商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付给开发商的补差价款,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收入怎么定?按187号第三条,视同销售的收入按顺序来:
第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确定;
第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这就解释了开头那个"怪现象":安置房视同销售确认了一笔收入,但同一笔钱马上变成拆迁补偿费,回进开发成本扣除项目。收入确认的金额,同步计入拆迁补偿成本。
条例层面也有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列作房地产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本来就该在开发成本里扣。
算一笔账:为什么视同销售反而是占便宜的
很多老板一听"视同销售"就紧张,怕凭空多税。真算下来,账面是另一回事。
设个简化例子(以下为示意测算,数字为便于看清规则编的):
某项目直接对外销售收入9亿元;其他开发成本等扣除项目(不含拆迁补偿)7亿元(已含加计20%、开发费用等);用本项目建回迁安置房1万㎡,当年同类房均价1万元/㎡,视同销售金额1亿元。
做法一(正确·实物安置视同销售):收入=9+1=10亿;拆迁补偿费1亿,扣除项目=7+1=8亿;增值额=10-8=2亿,增值率=2÷8=25%。
做法二(错误·回迁房既不认收入也不认成本,审核一定被打回):收入=9亿;扣除=7亿(拆迁补偿没加回来);增值额=2亿(没变),增值率=2÷7≈28.6%。
看出门道没:增值额都是2亿,没因为视同销售变大;但做法一扣除项目多出1亿,增值率从28.6%压到25%。所以安置房视同销售本身不增加你的税基,反而把拆迁补偿费这块成本做实、把增值率压低。对普通住宅那根20%免税线、对税率跳档,都是好事。
反过来,要是你故意不做视同销售、拆迁补偿费也不认,等于这笔最大的成本存在不予认可风险,增值率反而被抬高,清算时被税务调整,补税加滞纳金,亏大了。
补差价款:算准这一进一出
实物安置大多不是纯等面积置换,常有差价。规则很干脆:
开发商补给回迁户的钱 → 计入拆迁补偿费(扣除变大)。
回迁户补给开发商的钱 → 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扣除变小)。
税种提示:回迁户向开发商支付的补差价款,增值税需要确认应税收入;土地增值税处理为抵减拆迁补偿费,两个税种处理口径不一样,财务核算时注意区分。
比如安置房核价1亿元,开发商另给回迁户200万装修补偿,拆迁补偿费就变成1.02亿;要是回迁户超面积部分付了800万给开发商,拆迁补偿费就减成0.92亿。这笔进出直接影响扣除项目,别算反了。
货币安置和异地安置怎么办
不是所有项目都实物安置,另外两种也得认:
货币安置:凭拆迁协议、付款凭据等合法有效凭据,直接计入拆迁补偿费扣除,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这是最省心的,没有收入端麻烦。
异地安置(自行开发建):异地那批房按187号视同销售算房价,计入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异地安置(外购):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一句话,只要钱最终进了"拆迁补偿费"这个成本科目,扣除就有着落;实物安置只是多一道"先视同销售、再回成本"的工序。
实务落地四步走
别再纠结"该不该认"了,按这四步走:
1.先定安置方式。本项目实物、异地、还是货币?三种算法不同,先归类,再下手。
2.实物安置必须视同销售。按187号顺序定房价(本企业同类均价优先,没有就找税务按市场价或评估价),收入成本同进。实务中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价格容易产生税企分歧,需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口径。
3.补差价款别漏。开发商付的加进拆迁补偿费,回迁户付的抵减,凭据留好。
4.货币、异地安置凭据留全。货币补偿靠合法有效凭据入成本;异地外购靠购房支出凭据。回迁项目必备资料:拆迁补偿协议、政府批复安置方案、回迁户花名册、选房确认单、房屋面积确认表、补差收款/付款凭证;缺少对应资料,成本存在无法扣除风险。
最后说一句
回迁安置在土增清算里,核心就一句话:用本项目房安置回迁户,安置房要视同销售认收入,但同一笔钱同时作为拆迁补偿费回进开发成本扣除,
基础收入成本对等,扣除项目做大后压低增值率,对普通住宅免税线有利。货币补偿凭凭据直接扣、不视同销售,更省心。别为了 "省得认收入" 把拆迁补偿费这块最大成本也弄丢,那是真亏。
先把拆迁协议、安置方案和付款凭据翻出来对账,安置方式一对,算法就清楚了。别等清算被打回,才发现这笔视同销售早该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规定。拆迁补偿费确认、视同销售价格及扣除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和项目实际安置、凭据情况为准。
文章来源:溪溪的税碎小宇

